高雄港過港隧道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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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一、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為管理高雄港過港隧道特訂本作業要點。
二、 高雄港過港隧道於民國73年5月18日通車,為國內第1座過港隧道,位於高雄市前鎮漁港與高雄港第三貨櫃儲運中心之間,穿越寬440公尺、水深14公尺之主航道,至對岸第四貨櫃儲運中心。各項基本結構設施包括過港隧道本體與兩端引道開口段1550公尺,以及隧道管理中心、中興變電站、中興立體交叉道、綠地;其附屬機電設備包括隧道配電、交通監控、通風、照明、消防、排水、通信及建築物水電通風空調等系統。
三、 本隧道採雙孔單向車道(每孔各有2線快車道、1線機車道)設計,快車道各寬3.5公尺、機車道寬2公尺,最大坡度4.5%,全年無休開放通行,並由本分公司專責管理單位維護管理處隧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隧道管理中心)全天候24小時派員輪班駐守執行隧道交通監控及機電設備維護,如遇有事故發生時隨即進行緊急應變措施。
四、 遇有暴風、強烈颱風、暴潮、大雨、空襲及四級以上地震等有危害隧道安全之虞,本分公司得採行緊急措施封閉隧道。
貳、隧道設備之維護:
隧道各項機電設備之操作、維修及清潔等各項業務,均由隧道管理中心負責,為確保隧道正常運作及交通順暢,應辦理事項有:
一、 隧道交通監控等各項機電設備均訂有每日巡查、平時及定期維護保養,俾使隧道結構設施及其附屬機電設備保持良好狀況。
二、 設備之檢查及維護保養應遵守相關法規,並參考各系統設備之製造圖、設計圖、操作維護手冊辦理。
三、 於隧道內進行設備維護保養時,應做好相關交通管制措施,以確保作業人員及用路人之安全。
四、 每個月利用夜間實施隧道清理工作1次,以提供更舒適的行車環境。
參、隧道事故之處理
一、 車輛行駛人在隧道區域內因車輛發生故障、車禍、火災或其他意外事故,除應立即停車後依規定放置故障標誌之外,應隨即利用隧道內緊急電話與隧道管理中心聯繫,或以行動電話通報相關單位告知故障情形,並由隧道管理中心代為通知鄰近拖吊車業者拖離現場,其拖吊服務費由拖吊車公司參考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逕向故障車輛駕駛收取。
二、 事故發生時,由隧道兩端崗哨之保全人員協助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港警總隊)員警進行交通管制後,並由隧道管理中心依狀況之必要予以實行隧道車道之開放、封閉之管制作業措施,除提供用路人災害搶救必要之協助之外,並依規定通報各有關單位支援。
肆、隧道交通之管理:
一、 行駛隧道區內之車輛、人員除應依「道路安全交通規則」之規定外,並應依本公司規定速度行駛,遵守隧道之車道管制號誌、資訊可變標誌、速限標誌及交通拒馬指示方向行駛或停車,且應受崗哨保全人員、港警總隊及隧道管理中心之交通指揮,若有妨礙交通、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強制其離開隧道。
二、 本分公司與相關單位除加強各項防災措施及安全宣導外,港警總隊於隧道內快車道與機車道設置自動科技執法設備加強取締違規超速,請用路人確實遵守各項行車安全規定。
三、 隧道內同一條車道,車輛彼此行車間距為至少40公尺。
四、 車輛進入隧道後,必須打開頭燈。
五、 車輛在隧道中行駛,除非在緊急狀況下,不可按鳴喇叭。
六、 車輛在隧道中行駛,遇緊急狀況,必須打開閃光警示燈。
七、 不得在隧道內排出超量廢氣或濃煙。
八、 大型客貨車、貨櫃拖車、特種車輛均應靠外側車道行駛,但現場有執勤員警指揮時不在此限。
九、 如無崗哨保全人員、港警總隊、隧道管理中心之交通指揮或發生緊急意外事故,駕駛人員不得在隧道內有下列之行為:
(一)快車道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 公里(機車道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0 公里),最低不得低於20 公里。
(二)任意變換車道。
(三)任意停車或臨時停車。
(四)添加燃料。 。
(五)拆換車輛輪胎或修理車輛。 。
(六)移動或干擾交通號誌、標誌。。
(七)污染環境之行為。 。
(八)噴出超量廢氣或濃煙。
伍、禁止通行隧道之行人或車輛
危及隧道交通機能及安全之行人或車輛,應予禁止通行,下列各項禁止通行隧道:
(一)行人。
(二)腳踏車。
(三)人力三輪車、馬達三輪車或拼裝車。
(四) 載重禽畜、垃圾、乾草、木桿或粒粉物質,但未嚴密覆蓋或未捆紮牢固之車輛。
(五)履帶車。
(六)超過限制高度 4.5 公尺。
(七)超過寬度 3 公尺以上 6 公尺以下未經申請核准之車輛。
(八)其他可能危及隧道安全之車輛。
陸、車輛通行隧道之管制作業
一、 車輛高度之限制:
當車輛高度(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過4.5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二、 車輛寬度之限制:
(一) 當車輛外部車體總寬度(包含主車體、容槽部份及其側邊之懸掛物)超過3公尺以上6公尺以下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須另申請通行。。
但在任何情況下,車輛寬度超過6公尺絕對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二) 通過隧道之車輛,其側邊懸掛之安全裝置,不可延伸超過原車輛最大寬度之每邊車輪邊緣25公分,其側邊懸掛物亦不可高於路面4.5公尺。違反上述限制者,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三、 車輛長度之限制:
(一) 大客車(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長度超過12.2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二) 貨車(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長度超過11.0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三) 全聯結車(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長度超過20.0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四) 半聯結車長度(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長度超過18.0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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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超寬、超長及動力機械之車輛應事先申請核准後始得通行過港隧道:
(一) 車輛裝載貨品後之整體長度、寬度等,如不符前述陸、二至三之規定者,需向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隧道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核准後,憑以通行過港隧道,於超寬、超長管制開放通行時段通過,且速限為時速20公里。
(二) 所有超寬、超長及動力機械車輛通行過港隧道一律上本分公司網站以點選方式申請。
(三) 若無法上網時,請改以傳真方式申請。
五、 載運危險物品之車輛限制:
(一) 所有危險物品一律上本分公司網站以點選方式申請。
(二) 若無法上網時,請改以傳真方式申請。
(三) 載運危險物品通行過港隧道分類管制一覽表。
(四)申請完成獲核准後,憑以通行過港隧道,並於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管制開放通行時段通過。
柒、罰則: 凡違反本管理作業要點者,由港警總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嚴予裁罰。